一、主要職能: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的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區關于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本區審計政策,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區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向區人民政府區長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直有關部門、街道(鎮)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
1.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區直各部門(含區屬單位)、街道(鎮)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3.中央、省級和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6.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
7.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屬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
8.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負責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區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推廣和加強信息技術在審計業務中的應用。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采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區直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絡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區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區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系,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二、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科)、法規審理科、經濟責任審計科、財政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
直屬機構:岳麓區內部審計指導站、岳麓區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中心